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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才能同命同价?

2014-03-04 14:59:21 来源:


 怎样才能同命同价?

 怎样才能同命同价?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如何让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的家属或者受害人的权利获得最大利益的维护,成为事故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最关心的焦点。
案情简介:
韩某某系西安市蓝田县某某镇某村村民,常年在西安市打工,2011681030分许,马某某驾驶宁C##31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宁C##50挂号中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尚宏路由南向北行至机场高速汉城收费站东侧处,适逢韩某某由在道路东侧临时停放的王某驾驶的宁E##785号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门下来绕行车头由东向西横过道路,马某某避让不及车人相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后经西安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并于20117月作出西公交认字(2011A)06##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马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某及原告韩某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案焦点:
韩某某系西安市蓝田县某某镇某村村民,在西安市打工,按照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还是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标准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律师分析:
韩某某虽然在西安打工,但没有劳动合同,只是厂里的临时工,如果想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话,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3、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本案,韩某某在工厂上班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工厂为外地员工都在辖区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和健康证,且在工厂工资表上均有韩某某领工资的签名,由于韩某某符合上述条件,本律师按照《2011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了韩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得到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受害人的家属权利获得最大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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